地產代理條例 -- 第 49 條

在 佣 金 方 面 的 爭 議

第 VII部
在 佣 金 方 面 的 爭 議 等

  1. 凡 ─
    1. 在 一 名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與 其 一 名 或 多 於 一 名 客 戶 之 間 在 該 代 理 的 佣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方 面 有 爭 議 ;

    2. 該 爭 議 關 乎 該 佣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的 數 額 , 或 關 乎 該 佣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的 計 算 或 須 予 支 付 的 方 式 ; 及

    3. 就 該 佣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而 言 , 第 45條 的 規 定 已 獲 遵 守 , 則 在 該 代 理 及 其 客 戶 或 (如 適 當 的 話 )其 每 名 客 戶 的 同 意 下 , 可 將 該 爭 議 轉 介 監 管 局 裁 定 。



  2. 不 論 是 在 為 本 條 所 指 的 裁 定 而 進 行 的 審 裁 程 序 展 開 之 前 或 之 後 , 監 管 局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, 可 隨 時 自 行 或 應 根 據 本 條 將 爭 議 轉 介 監 管 局 的 任 何 一 方 的 申 請 , 拒 絕 行 使 司 法 管 轄 權 ─

    1. 所 爭 議 的 佣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的 款 額 , 超 過 為 施 行 本 款 而 訂 明 的 款 額 ; 或

    2. 監 管 局 在 其 他 方 面 認 為 由 於 任 何 理 由 , 該 項 爭 議 不 應 由 監 管 局 裁 定 。



  3.  
    1. 監 管 局 在 根 據 本 條 作 出 裁 定 的 審 裁 程 序 中 所 採 用 的 常 規 及 程 序 , 須 在 符 合 本 條 及 根 據 本 條 訂 立 的 任 何 規 例 的 規 定 下 , 由 監 管 局 決 定 。

    2. 監 管 局 可 在 房 屋 司 批 准 下 , 藉 規 例 規 管 在 根 據 本 條 作 出 裁 定 的 審 裁 程 序 中 或 在 與 該 審 裁 程 序 有 關 的 其 他 方 面 所 採 用 的 常 規 及 程 序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