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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場 焦 點 |
上 述 法 例 制 訂 於 1998年 4月 及 在 本 年 6月 生 效 , 雖 然 至 今 仍 未 有 人 正 式 運 用 此 例 進 行 發 展 。 但 是 聽 聞 巿 場 上 已 有 很 多 人 仕 研 究 緊 如 何 運 用 此 條 法 去 落 實 重 建 項 目 。
這 條 法 例 的 內 容 大 意 是 容 許 擁 有 大 部 份 業 權 (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業 權 份 數 ) 的 業 主 可 向 土 地 審 判 署 申 請 強 制 出 售 整 幢 物 業 及 地 皮 作 為 重 建 之 用 。 如 果 土 地 審 判 署 頒 令 後 , 將 以 公 開 拍 賣 方 式 出 售 , 在 一 些 特 殊 情 況 , 百 分 之 九 十 業 權 份 數 限 制 可 以 減 少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。
但 是 要 審 判 署 頒 令 , 申 請 者 也 要 做 很 多 功 夫 包 括 要 找 測 量 師 做 一 份 估 價 報 告 , 說 明 每 一 個 單 位 的 交 吉 巿 值 ( 不 考 慮 重 建 潛 質 ) 並 要 向 每 一 少 數 業 權 人 送 逞 一 份 報 告 , 登 記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, 張 貼 一 份 中 文 及 英 文 告 示 在 該 大 廈 當 眼 處 還 要 在 中 英 文 報 紙 刊 登 告 示 。
如 果 少 數 業 權 人 仕 不 滿 估 價 報 告 內 他 們 擁 有 單 位 的 價 值 , 他 們 可 向 審 判 署 申 請 耹 訊 。 最 後 當 審 判 署 滿 意 該 重 建 計 劃 是 恰 當 及 公 正 及 大 多 數 業 權 人 仕 已 用 合 理 方 法 去 收 購 剩 餘 的 少 數 業 權 , 便 會 頒 令 出 售 。
在 拍 賣 過 程 中 , 買 方 可 以 是 大 多 數 業 權 人 仕 , 少 數 業 權 人 仕 或 第 三 者 , 賣 價 會 按 估 價 報 告 的 分 攤 比 例 分 配 。
在 未 有 上 述 條 例 前 , 巿 區 重 建 主 要 是 靠 官 方 機 構 進 行 重 建 或 私 人 發 展 商 動 輒 用 八 九 年 時 間 去 收 購 及 合 併 舊 樓 才 能 重 建 一 些 比 較 大 型 的 項 目 。 相 信 當 這 條 法 例 能 恰 當 運 用 後 。 香 港 的 巿 區 重 建 速 度 及 巿 容 能 大 大 加 快 改 善 。
中 原 測 量 師 行 董 事 雷 偉 全 測 量 師
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公 司
牌 照 號 碼 : C-0002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