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名 地 产 代 理 宣 布 破 产 , 纪 律 委 员 会 经 仔
细 考 虑 各 方 因 素 後 , 认 为 他 并 非 继 续 持 有 地 产 代 理
牌 照 的 适 当 人 选 , 决 定 撤 销 他 的 牌 照 。 该 名 代 理 加 入 地 产 代 理 行 业 祗 有 数 个 月 。
他 声 称 在 入 行 前 曾 经 营 零 售 生 意 , 但 因 生 意 失 败 欠
下 巨 债 , 之 後 以 信 用 卡 应 付 债 务 , 最 终 亦 无 力 偿 还
, 为 逃 避 收 数 公 司 的 缠 扰 , 於 是 自 己 申 请 破 产 。
这 名 代 理 向 委 员 会 表 示 , 以 他 的 年 龄
及 学 历 , 及 当 前 经 济 市 道 , 很 难 再 找 其 他 工 作 , 希
望 能 继 续 从 事 地 产 代 理 工 作 。 他 亦 向 委 员 会 承 认 ,
他 申 请 破 产 後 一 直 采 取 观 望 态 度 , 未 有 叁 加 资 格 考
试 或 报 读 任 何 备 试 课 程 。
《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》 明 确 规 定 , 监 管
局 决 定 某 持 牌 人 是 否 适 当 人 选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是 否 破
产 人 士 , 以 保 障 消 费 者 。 如 委 员 会 认 为 该 持 牌 人 并
非 继 续 持 有 牌 照 的 适 当 人 选 时 , 将 会 撤 销 该 人 所 持
的 牌 照 。
委 员 会 经 仔 细 研 究 後 , 认 为 监 於 地 产
代 理 在 业 务 中 经 常 有 机 会 处 理 客 户 的 金 钱 , 若 未 能
证 明 在 理 财 方 面 有 足 够 的 能 力 , 不 宜 继 续 持 有 地 产
代 理 牌 照 。 况 且 , 该 代 理 在 未 入 行 前 经 营 别 的 生 意
, 已 弄 至 债 台 高 筑 。 此 外 , 该 名 代 理 在 研 讯 时 给 予
的 证 供 前 後 矛 盾 , 又 未 能 就 他 的 品 格 、 诚 信 或 理 财
方 面 提 供 有 利 的 证 明 。 他 从 事 地 产 代 理 业 祗 有 很 短
的 时 间 , 虽 然 表 示 希 望 继 续 留 在 地 产 代 理 行 业 内 ,
但 一 直 未 有 叁 加 资 格 考 试 , 或 作 出 任 何 实 际 准 备 应
试 的 行 动 , 令 人 质 疑 他 有 意 在 地 产 代 理 行 业 发 展 的
诚 意 , 故 一 致 裁 定 撤 销 他 的 牌 照 。
《 地 产 代 理 条 例 》 第 19(2)(a)条
在 决 定 任 何 人 是 否 持 有 地 产 代 理 牌
照 的 适 当 人 选 时 , 监 管 局 须 顾 及 该 人 是 未 获 解 除 破
产 的 破 产 人 , 或 在 紧 接 监 管 局 考 虑 或 (如 适 当 的 话 )开
始 考 虑 该 事 宜 当 日 之 前 五 年 内 , 已 与 其 债 权 人 订 立
债 务 重 整 协 议 或 债 务 偿 还 安 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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