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简 介

前 言

「 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」 ( 下 称 「 贷 款 计 划 」 ) 由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( 下 称 「 房 协 」 )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负 责 统 筹 和 执 行 , 目 的 是 为 有 意 置 业 的 合 资 格 市 民 提 供 低 息 贷 款 , 协 助 他 们 达 成 置 业 心 愿 。

计 划 内 容

贷 款 计 划 涉 及 的 贷 款 金 额 共 一 百 八 十 亿 港 元 , 计 划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间 分 五 年 推 出 , 每 年 约 有 六 千 个 家 庭 可 以 受 惠 。

成 功 申 请 贷 款 的 合 资 格 市 民 , 最 高 可 获 得 的 贷 款 额 为 六 十 万 港 元 或 所 购 入 住 宅 单 位 净 楼 价 的 三 成 , 两 者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。 拟 购 入 的 住 宅 单 位 , 楼 龄 必 须 在 三 十 年 或 以 下 , 至 於 楼 价 则 并 无 任 何 限 制 。

贷 款 金 额 的 还 款 期 为 十 年 , 由 成 功 申 请 人 动 用 贷 款 的 日 期 起 计 第 四 年 起 , 按 家 庭 月 入 而 定 , 以 年 息 两 厘 或 三 点 五 厘 分 一 百 二 十 期 等 额 摊 还 。

申 请 资 格

  • 每 份 申 请 书 最 少 包 括 两 名 直 系 亲 属 ( 连 同 申 请 人 在 内 ) , 而 所 有 列 入 申 请 书 内 的 家 庭 成 员 须 居 住 在 香 港 :
  • 每 月 的 家 庭 总 收 入 不 超 过 七 万 港 元 ;
  •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, 必 须 在 邮 寄 申 请 书 前 一 百 二 十 个月 内 直 至 领 取 「 合 格 证 明 书 」 时 , 在 香 港 并 无 以 任 何 形 式 ,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;
  • 申 请 人 须 年 满 十 八 岁 , 在 邮 寄 申 请 书 前 已 在 香 港 居 住 满 七 年 或 以 上 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证 , 并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或 其 在 港 的 居 留 不 受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所 限 制 ;
  •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所 拥 有 总 资 产 净 值 不 超 过 一 百 二 十 万 港  元; 及
  •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均 不 能 於 邮 寄 申 请 书 前 拥 有 公 共 房 屋 、 临 时 房 屋 区 、 中 转 房 或 居 屋 的 登 记 户 藉 , 或 已 / 正 享 用 政 府 提 供 的 自 置 居 所 资 助 。

申 请 程 序 八 步 曲

第 一 步 邮 寄 申 请 表 格

第 二 步  接 获 收 据 及 申 请 书 编 号

第 三 步  初 步 合 格 申 请 者 出 席 约 见 并 提 供 详 细 证 明 文 件

第 四 步  获 通 知 申 请 已 被 接 纳

第 五 步  宣 誓 并 领 取 「 合 格 证 明 书 」

第 六 步  物 色 楼 宇 、 签 订 有 效 的 买 卖 合 约 并 安 排 按 揭

第 七 步  递 交 拟 购 买 楼 宇 的 资 料 及 所 需 行 政 费 用 予 房 协 审 批 「 满 意 书 」

第 八 步  签 署 楼 契 ( 贷 款 由 房 协 送 交 买 方 律 师 )

※   以 上 资 料 乃 转 载 自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“ 首 次 置 业 贷 款 计 划 ” 简 介  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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